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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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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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臺北市政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這意味著市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是市長,負責統籌市政事務並監督市政府機關及員工的運作。此外,市政府還設置三名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保臺北市政府的有效運作和良好的管理。具體的實務案例可能包括市長制定政策指導市政府機關,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日常事務等。資料來源可能包括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內文以及相關的市政府文件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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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