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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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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贊市政。置副秘書長,襄贊秘書長處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市政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贊市政。置副秘書長,襄贊秘書長處理業務。根據此規定,臺北市政府必須遴選秘書長來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並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秘書長可委派副秘書長來協助處理業務。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最新版本發布日期:民國101年5月5日 僅供參考,有關更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法規,請參閱最新版本的正式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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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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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市政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贊市政。置副秘書長,襄贊秘書長處理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