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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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贊市政。置副秘書長,襄贊秘書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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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市政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贊市政。置副秘書長,襄贊秘書長處理業務。根據此規定,臺北市政府必須遴選秘書長來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並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秘書長可委派副秘書長來協助處理業務。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最新版本發布日期:民國101年5月5日 僅供參考,有關更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法規,請參閱最新版本的正式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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