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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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日(夜)人員報酬得由臺灣高等法院視各法院預算狀況及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幅度擬具每小時之單價,報奉司法院核定調整。各法院不得任意調整值日(夜)人員報酬。但遇有特殊情形,得由各法院酌減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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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第4條的規定,值日(夜)人員的報酬需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據各法院的預算狀況和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幅度,擬具每小時的單價,並報奉司法院核定調整。各法院不得任意調整值日(夜)人員的報酬,但在特殊情況下,各法院可以酌減其報酬。 範例參考資料: 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司法院發文字第09700372421號,2016年11月9日公布。這份文件明確了值日(夜)人員報酬的調整程序,並規定報酬需經過司法院核定才能調整。
- 報酬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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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