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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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夜人員核發值夜費,不得另行補休。放假日值全(半)日人員如不領值日(夜)費,得另行補休全(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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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值夜人員應該獲得值夜費,並且不得另行補休。而放假日值全(半)日的人員,如果不領取值日(夜)費,則可另行補休全(半)日。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是台灣高等法院和其所屬各法院所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來規範值夜人員的報酬和補休事宜。該條規定明確表示值夜人員須獲得值夜費,並且不得以補休的形式代替。對於放假日值全(半)日的人員,如果他們不領取值夜費,則可以享受另外的全(半)天補休。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位律師在臺灣高等法院工作,並且被指派值夜班,根據這條法規,他應該獲得值夜費。如果他選擇不領取值夜費,那麼他可以在放假日另行補休全(半)天。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110)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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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