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有所依據起見,特訂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01
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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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日(夜)人員應實際到院或在值勤處所值勤始得選擇報領值勤費或補休。
三、如同一天分段輪班,則以輪班時數報領。
四、值日(夜)人員報酬得由臺灣高等法院視各法院預算狀況及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幅度擬具每小時之單價,報奉司法院核定調整。各法院不得任意調整值日(夜)人員報酬。但遇有特殊情形,得由各法院酌減其報酬。
五、值夜人員核發值夜費,不得另行補休。放假日值全(半)日人員如不領值日(夜)費,得另行補休全(半)日。
六、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值日(夜)優先適用內政部訂頒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要點奉 司法院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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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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