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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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期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 (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人員除外) 之遷調,及配合司法特考四等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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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2條,該條規定了臺灣高等法院與其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的遷調原則,旨在保證遷調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開。根據此要點的規定,遷調除了排除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和資訊人員之外,還需要配合司法特考四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分發。具體遷調的作業流程和要求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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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