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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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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法院申請遷調人員 (以下簡稱請調人員)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向服務之法院提出遷調志願調查表 (如附表) : (一) 現任委任職務人員,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申誡以上行政處分者。 (二) 經司法特考錄取分發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機關全銜) 委任職人員遷調志願調查表 │├────┬──┬──┬────┬──┬─┬─────────┤│姓 名│ │職稱│ │年齡│ │服務機關首長考評 │├────┼──┼──┴────┼──┴─┼─────────┤│官 職 等│ │任現職日期 │ │ ││ │ ├───────┤ │ ││ │ │初任委任職日期│ │ │├────┼──┼───────┼────┼─────────┤│最高學歷│ │考試 (年度及類│ │ ││ │ │科) │ │ │├────┴──┴───────┴────┼─────────┤│ 最近五年考績及獎懲 │ │├────┬───────────────┼─────────┤│ 年 │ │ │├────┼───────────────┤ ││ 年 │ │ │├────┼───────────────┤ ││ 年 │ │ │├────┼───────────────┤ ││ 年 │ │ │├────┼───────────────┤ ││ 年 │ │ │├────┴───────────────┼────┬────┤│ 志願遷調地區及職稱 │人事主管│單位主管│├──────────────────┬─┼────┼────┤│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備註: ││ ││ ││ ││ │└──────────────────────────────┘填表人簽章: 附記: 一.本表供遷調之參考;如不願遷調者,請勿填報。 ※二.填表人請審慎填寫遷調地區及職稱,派令發布後除有特殊事由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經同意註銷派令者,自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遷調。 三.申請遷調者曾因人地不宜或因受受懲戒處分而調職者,請人事室註明。 四.本調查表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屬有效,如有變更應隨 時簽請首長加註意見後報送臺灣高等法院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3條,請調人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向服務的法院提出遷調志願調查表(附表): (一)現任委任職務人員,在最近一年的考績中列為乙等以上,且未受到懲戒或申誡以上的行政處分。 (二)經司法特考錄取並完成實務訓練期,並且成績及格。 根據附表的說明,填表人需要填寫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職稱、年齡、服務機關首長的考評等等。此外,填表人需要填寫志願遷調地區及職稱,最多可填寫五個遷調地區及職稱。填表日期需要填寫完成表格的日期。 參考資料顯示,這張調查表是供遷調之用的,如果不願意遷調,則不需要填報。另外,填表人需要注意填寫遷調地區及職稱,一旦派令發布後,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果獲准註銷派令,則在註銷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申請遷調。如果申請遷調的人因人地不宜或受到懲戒處分而調職,人事室應註明相關情況。此外,填表人需要注意,調查表在次年的12月31日前都有效,如果有任何變更,應隨時經首長加註意見後報送臺灣高等法院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 附表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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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各法院申請遷調人員 (以下簡稱請調人員)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向服務之法院提出遷調志願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