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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9.0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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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及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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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期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 (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人員除外) 之遷調,及配合司法特考四等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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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法院申請遷調人員 (以下簡稱請調人員)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向服務之法院提出遷調志願調查表 (如附表) : (一) 現任委任職務人員,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申誡以上行政處分者。 (二) 經司法特考錄取分發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機關全銜) 委任職人員遷調志願調查表 │├────┬──┬──┬────┬──┬─┬─────────┤│姓 名│ │職稱│ │年齡│ │服務機關首長考評 │├────┼──┼──┴────┼──┴─┼─────────┤│官 職 等│ │任現職日期 │ │ ││ │ ├───────┤ │ ││ │ │初任委任職日期│ │ │├────┼──┼───────┼────┼─────────┤│最高學歷│ │考試 (年度及類│ │ ││ │ │科) │ │ │├────┴──┴───────┴────┼─────────┤│ 最近五年考績及獎懲 │ │├────┬───────────────┼─────────┤│ 年 │ │ │├────┼───────────────┤ ││ 年 │ │ │├────┼───────────────┤ ││ 年 │ │ │├────┼───────────────┤ ││ 年 │ │ │├────┼───────────────┤ ││ 年 │ │ │├────┴───────────────┼────┬────┤│ 志願遷調地區及職稱 │人事主管│單位主管│├──────────────────┬─┼────┼────┤│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備註: ││ ││ ││ ││ │└──────────────────────────────┘填表人簽章: 附記: 一.本表供遷調之參考;如不願遷調者,請勿填報。 ※二.填表人請審慎填寫遷調地區及職稱,派令發布後除有特殊事由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經同意註銷派令者,自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遷調。 三.申請遷調者曾因人地不宜或因受受懲戒處分而調職者,請人事室註明。 四.本調查表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屬有效,如有變更應隨 時簽請首長加註意見後報送臺灣高等法院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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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請調人員之遷調志願調查表,經法院首長加註意見後函送本院彙整;由本院於司法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前,辦理統一遷調,餘則視各法院之出缺及業務需要情形個別辦理之。前項遷調志願遇有變更時,請調人員應即時簽請機關首長加註意見後陳報本院辦理。 請調人員派令發後,除有特殊事由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經同意註銷派令者,自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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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院辦理申請遷調,將視各法院之出缺情況及業務需要,依請調人員之職等、服務年資、服務成績 (含考績、獎懲、電腦操作能力) 、家庭狀況、遷調地區之遠近、志願之順位及首長考評等綜合考量遷調順序。 本項遷調作業由本院人事室就各法院之缺額、業務需要及請調人員之資格條件、遷調志願等資料造列擬予遷調名冊,簽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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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法院對於委任職人員如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八點所列須予遷調之情形,應檢據相關事證,報請本院專案處理,不受其請調志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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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薦任職人員 (主管人員、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人員除外) 之遷調作業,得準用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規定,報請 司法院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9.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