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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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法院對於委任職人員如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八點所列須予遷調之情形,應檢據相關事證,報請本院專案處理,不受其請調志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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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6條,凡對於委任職人員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8點所列須予遷調之情形時,各法院應檢據相關事證,報請本院專案處理,不受其請調志願之限制。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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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