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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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薦任職人員 (主管人員、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人員除外) 之遷調作業,得準用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規定,報請 司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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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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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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