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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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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請調人員之遷調志願調查表,經法院首長加註意見後函送本院彙整;由本院於司法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前,辦理統一遷調,餘則視各法院之出缺及業務需要情形個別辦理之。前項遷調志願遇有變更時,請調人員應即時簽請機關首長加註意見後陳報本院辦理。 請調人員派令發後,除有特殊事由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經同意註銷派令者,自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4條,各法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請調人員之遷調志願調查表,經法院首長加註意見後函送本院彙整。在司法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前,由本院進行統一遷調,剩余的遷調則根據各法院的出缺和業務需要進行個別辦理。如果遷調志願有變更,申請遷調的人員應立即簽請機關首長加註意見並報告本院辦理。一旦派令核發給請調人員,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果獲得同意註銷派令,則在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遷調。 範例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 相關法規文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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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各法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請調人員之遷調志願調查表,經法院首長加註意見後函送本院彙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