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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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請調人員之遷調志願調查表,經法院首長加註意見後函送本院彙整;由本院於司法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前,辦理統一遷調,餘則視各法院之出缺及業務需要情形個別辦理之。前項遷調志願遇有變更時,請調人員應即時簽請機關首長加註意見後陳報本院辦理。 請調人員派令核發後,除有特殊事由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經同意註銷派令者,自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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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第4條,各法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請調人員之遷調志願調查表,經法院首長加註意見後函送本院彙整。在司法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前,由本院進行統一遷調,剩余的遷調則根據各法院的出缺和業務需要進行個別辦理。如果遷調志願有變更,申請遷調的人員應立即簽請機關首長加註意見並報告本院辦理。一旦派令核發給請調人員,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果獲得同意註銷派令,則在派令註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遷調。 範例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 相關法規文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委任職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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