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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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定期共同指導) 院長為切實輔導及考核調辦事候補法官,得指定庭長、法官成立指導委員會為共同指導。 指導委員會承院長之命每二個月邀集成員及候補法官舉行心得交流會議,交換心得及經驗,並處理其他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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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10條,當院長覺得有必要輔導和考核調辦事候補法官時,可以指定庭長或法官組成指導委員會一同進行指導。指導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邀請成員和候補法官一起進行心得交流,分享經驗,並處理其他相關問題。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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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