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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1.26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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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實施司法官候補規則切實輔導候補法官,使養成敬業觀念、正確辦案態度、累積實務經驗、培養獨立審判能力,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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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令準據) 調本院辦事候補法官之辦理事務,除司法官候補規則外,依本實施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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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導法官之選定) 院長應按派至本院辦理事務之候補法官人數,遴選適當數額之本院認真負責、形象能力良好之庭長或法官,報經司法院准後,由院長指定擔任候補法官之個別指導法官。 前項指導法官之遴選標準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配置候補法官暨法官助理意願調查表」進行問卷調查,以有意願者優先。 (二) 上級審考評成績佳者優先。 (三) 辦案維持率佳者優先。 (四) 辦案優良,經敘獎有案者優先。 (五) 辦理全股案件者為優先。 (六) 在高院服務年資 (包含調辦事期間) 逾一年者。 (七) 未結案件數過多,如屬敬業精神不佳者,不予考慮。 (八) 案件遲延未結達相當數量,足認為敬業精神不佳者,不予考慮。 (九) 其他:無「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十、十一、十二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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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配置原則) 候補法官之配置原則: (一) 民刑庭各半。 (二) 以配置法官為原則,庭長為例外。 (三) 同一庭配置法官之人數不宜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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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個別指導之事務量、事務類型) 調本院辦事之候補法官承指導庭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 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二) 法律問題之分析。 (三) 資料之蒐集。 (四) 裁判書之草擬。 (五) 指導法官交辦與業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前項所定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案件量,為本院法官辦理全股各類型案件數之二分之一,其具體案件,由指導之庭長或法官定之,並應注意質量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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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個別指導者之義務與具體事務內容) 指導庭長或法官應就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案件,為下列事項之具體指導: (一) 程序之審。 (二) 調查証據方法。 (三) 証據取捨標準。 (四) 心証形成過程。 (五) 賠償金額、履行期間及量刑之審酌理由。 (六) 裁判書類之製作。 (七) 適時指導法庭活動應注意事項。 (八) 建立正確之辦案態度。 (九) 啟發、討論法官之職業倫理。 (十) 其他與案件相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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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事務卷宗之編定與送) 候補法官應就所辦理之事務,逐案依前點所列事項記載指導庭長或法官之指導要點及心得、案情分析、資料蒐集於心得報告 (如附件一)併同該案擬作書類編訂成卷宗 (如附件二) ,每二個月經指導法官核章後呈院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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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候補法官之考) 指導法官為考核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每二個月填載考核表 (如附件三) ,併同辦理事務卷宗呈院長查核後由人事室彙整。 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按月填載工作月報表 (如附件四) ,送請指導庭長或法官核章,於每月五日前,送由統計室製作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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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定期共同指導) 院長為切實輔導及考調辦事候補法官,得指定庭長、法官成立指導委員會為共同指導。 指導委員會承院長之命每二個月邀集成員及候補法官舉行心得交流會議,交換心得及經驗,並處理其他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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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心得交換會議) 候補法官心得交換會議得為下列事項: (一) 候補法官口頭報告經驗心得。 (二) 邀請最高法院或本院庭長、法官提出特定類型案件之辦案心得,以傳承辦案經驗。 (三) 針對近期內發生之特定司法議題,邀請有心得之庭長或法官做心得交換。 (四) 討論法官論壇上有意義之話題,藉以激盪或形成法官應有之正確觀念、態度,並建立法官之職業倫理。 (五) 指定與法官業務相關之事務,做讀書心得討論,藉以腦力激盪、促進成熟觀念之形成及人格之內化。 (六) 安排本院法庭觀摩活動。 (七) 其他與候補法官相關事項之討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