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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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個別指導者之義務與具體事務內容) 指導庭長或法官應就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案件,為下列事項之具體指導: (一) 程序之審核。 (二) 調查証據方法。 (三) 証據取捨標準。 (四) 心証形成過程。 (五) 賠償金額、履行期間及量刑之審酌理由。 (六) 裁判書類之製作。 (七) 適時指導法庭活動應注意事項。 (八) 建立正確之辦案態度。 (九) 啟發、討論法官之職業倫理。 (十) 其他與案件相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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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7條的內容,個別指導者對於候補法官辦理案件有以下的具體指導事項: 1. 審核案件程序。 2. 指導調查證據的方法。 3. 指導証據取捨的標準。 4. 指導心証形成的過程。 5. 審酌賠償金額、履行期間和量刑的理由。 6. 協助製作裁判書類。 7. 提供法庭活動應注意的事項。 8. 建立正確的辦案態度。 9. 啟發並討論法官的職業倫理。 10. 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事務。 這些指導事項在候補法官辦理案件時具有參考價值,可以幫助候補法官確保辦案程序的正確性和專業性。透過個別指導者的指導,候補法官可以提升自己在處理案件時的能力和素質。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候補法官辦理案件時的具體情況和適用法律的方式。
- 核名詞
- 心証名詞
- 審酌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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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