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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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事務卷宗之編定與送核) 候補法官應就所辦理之事務,逐案依前點所列事項記載指導庭長或法官之指導要點及心得、案情分析、資料蒐集於心得報告 (如附件一)併同該案擬作書類編訂成卷宗 (如附件二) ,每二個月經指導法官核章後呈院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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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候補法官在辦理事務時應逐案記載指導庭長或法官的指導要點、心得、案情分析及資料蒐集於心得報告中,並將該案編訂成卷宗。每2個月需經指導法官核章後呈報給院長查核。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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