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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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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事務卷宗之編定與送) 候補法官應就所辦理之事務,逐案依前點所列事項記載指導庭長或法官之指導要點及心得、案情分析、資料蒐集於心得報告 (如附件一)併同該案擬作書類編訂成卷宗 (如附件二) ,每二個月經指導法官核章後呈院長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候補法官在辦理事務時應逐案記載指導庭長或法官的指導要點、心得、案情分析及資料蒐集於心得報告中,並將該案編訂成卷宗。每2個月需經指導法官核章後呈報給院長查核。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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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辦理事務卷宗之編定與送核) 候補法官應就所辦理之事務,逐案依前點所列事項記載指導庭長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