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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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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候補法官之考) 指導法官為考核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每二個月填載考核表 (如附件三) ,併同辦理事務卷宗呈院長查核後由人事室彙整。 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按月填載工作月報表 (如附件四) ,送請指導庭長或法官核章,於每月五日前,送由統計室製作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如附件五)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9條,指導法官應每二個月填載考核表及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按月填載工作月報表,並請指導庭長或法官核章,最後由統計室製作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此條規定中提到的相關附件如下: - 附件三:考核表 - 附件四:工作月報表 - 附件五: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這些附件文件的具體內容與格式可能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的內容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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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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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 (候補法官之考核) 指導法官為考核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每二個月填載考核表 (如附件三) ,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