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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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候補法官之考核) 指導法官為考核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每二個月填載考核表 (如附件三) ,併同辦理事務卷宗呈院長查核後由人事室彙整。 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按月填載工作月報表 (如附件四) ,送請指導庭長或法官核章,於每月五日前,送由統計室製作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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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9條,指導法官應每二個月填載考核表及調辦事候補法官應按月填載工作月報表,並請指導庭長或法官核章,最後由統計室製作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此條規定中提到的相關附件如下: - 附件三:考核表 - 附件四:工作月報表 - 附件五:全體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統計表 這些附件文件的具體內容與格式可能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的內容來確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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