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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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個別指導之事務量、事務類型) 調本院辦事之候補法官承指導庭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 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二) 法律問題之分析。 (三) 資料之蒐集。 (四) 裁判書之草擬。 (五) 指導法官交辦與業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前項所定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案件量,為本院法官辦理全股各類型案件數之二分之一,其具體案件,由指導之庭長或法官定之,並應注意質量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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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6條,候補法官可以承擔以下事務: 1. 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候補法官可以審查訴訟案件的程序和內容。 2. 法律問題之分析:候補法官可以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 3. 資料之蒐集:候補法官可以蒐集必要的資料。 4. 裁判書之草擬:候補法官可以起草裁判書。 5. 指導法官交辦與業務有關之其他事項:候補法官可以協助指導法官處理與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第6條的規定,候補法官辦理事務的案件量應該是本院法官辦理全股各類型案件數的二分之一,具體案件的分配由指導之庭長或法官決定,並且應該注意事務的質量均衡。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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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