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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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指導之類型) 候補法官之輔導分為個別指導及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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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第 3 條的規定,候補法官的輔導可以分為個別指導和共同指導兩種類型。具體來說,個別指導是指法官對個別的候補法官進行指導和輔導。而共同指導則是指在執行審判工作的過程中,法官和候補法官一起進行審理並互相指導和輔導。這些指導類型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可以參考高等法院相關的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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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