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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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修出國手續) 依本要點核准給予公假者,如需使用該假出國,事先應簽報服務法院院長核准後始得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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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13條,當法官需要在公假期間出國時,必須事先向法院院長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方可出國。這意味著法官不能擅自在公假期間出國,必須經過規定的程序。一旦法官未經核准即出國,則屬於違反法規的行為。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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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