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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7.06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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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為利本院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依「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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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計畫之期限) 本要點第二點所指之「計畫」,應於每年擬開始進修或考察三十日前提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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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第二款「前一年」之意義) 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所稱「前一年」,指預定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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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予公假之日數及「每年」之意義) 本要點第三點所稱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每年」指在職進修或考察自申請准日起一年內;「不得逾二十日」,係指最高以二十日為限,仍應依本要點第二點就所提計畫核實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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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假之使用期限) 每年依本要點給之公假,,無法於一年內執行完畢時,如因審判業務特殊事由,得簽奉 院長核准延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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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時進修或考察」之定義) 本要點第三點所稱「同時進修或考察」,指包括二人以上請假日期完全相同或有一日以上之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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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過限額之處理) 同時進修或考察之人數超過限額時,由服務法院院長斟酌情形決定其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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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修計畫變更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各款之一活動項目應與同要點第二點計算項目相符。如因特殊原因,須變更活動項目時,應在開始活動前,依同要點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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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課程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至大學院校或研究所進修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課程」者,應在註冊前,於本要點第二點提出之計畫內敘明就讀之學校、科系、科目內容,經服務法院院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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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心得報告等之提出時間) 法官從事本要點所定之進修或考察,應於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心得報告(封面格式如附件二)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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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覆給假之禁止) 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參加各項與司法業務有關之會議或依同點第三款參加實地考察,給公假者,在原核給公假使用完畢前,從事該等活動,均計入原核給公假,不另行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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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修出國手續) 依本要點准給予公假者,如需使用該假出國,事先應簽報服務法院院長核准後始得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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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施及修正之程序) 本注意事項經提請法官會議通過並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7.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