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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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假之使用期限) 每年依本要點核給之公假,,無法於一年內執行完畢時,如因審判業務特殊事由,得簽奉 院長核准延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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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假的使用期限依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的第5條規定,每年核給的公假在一年內無法完畢時,可以因審判業務的特殊事由,經院長核准延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這意味著法官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公假的使用期限直到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目前尚無公開之台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的法規內容,因此不得針對該條規定提供具體的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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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