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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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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予公假之日數及「每年」之意義) 本要點第三點所稱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每年」指在職進修或考察自申請准日起一年內;「不得逾二十日」,係指最高以二十日為限,仍應依本要點第二點就所提計畫核實給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講述了給予公假之日數及「每年」之意義。根據該條規定,申請進修或考察的法官每年不得逾二十日,其中「每年」指的是從申請核准日起一年內。而「不得逾二十日」則表示最高只能給予二十日的公假,具體為多少日,仍需根據第二條的計畫來核實給予假期。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職權手冊-進修及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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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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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給予公假之日數及「每年」之意義) 本要點第三點所稱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