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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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予公假之日數及「每年」之意義) 本要點第三點所稱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每年」指在職進修或考察自申請核准日起一年內;「不得逾二十日」,係指最高以二十日為限,仍應依本要點第二點就所提計畫核實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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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講述了給予公假之日數及「每年」之意義。根據該條規定,申請進修或考察的法官每年不得逾二十日,其中「每年」指的是從申請核准日起一年內。而「不得逾二十日」則表示最高只能給予二十日的公假,具體為多少日,仍需根據第二條的計畫來核實給予假期。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職權手冊-進修及考察」。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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