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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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第二款「前一年」之意義) 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所稱「前一年」,指預定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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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3 條,「前一年」的意義是指預定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年的一月至十二月。這表示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該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相關資料。在這項規定中,沒有提到其他相關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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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