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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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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修計畫變更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各款之一活動項目應與同要點第二點計算項目相符。如因特殊原因,須變更活動項目時,應在開始活動前,依同要點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台湾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9條规定了進修計畫變更之限制,即从事進修計畫第4點各款之一活動項目必须与進修計畫第2點的計算項目相符。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活動項目,则必须在开始活動前依照進修計畫第2點的规定重新申請。具体的资料可参考台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的第2條和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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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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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進修計畫變更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各款之一活動項目應與同要點第二點計算項目相符。如因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