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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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修計畫變更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各款之一活動項目應與同要點第二點計算項目相符。如因特殊原因,須變更活動項目時,應在開始活動前,依同要點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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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台湾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9條规定了進修計畫變更之限制,即从事進修計畫第4點各款之一活動項目必须与進修計畫第2點的計算項目相符。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活動項目,则必须在开始活動前依照進修計畫第2點的规定重新申請。具体的资料可参考台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的第2條和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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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