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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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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課程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至大學院校或研究所進修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課程」者,應在註冊前,於本要點第二點提出之計畫內敘明就讀之學校、科系、科目內容,經服務法院院長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10條,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課程的限制下,需要在註冊前向服務法院院長提出計畫,敘明就讀學校、科系和科目內容,並獲得核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法院的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根據這份注意事項,法官如果想要申請公假進修與司法業務有關的課程,必須在註冊之前向服務法院院長提交計畫,說明就讀學校、科系和科目內容,然後獲得院長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想要讀取關於刑法審判的進修課程,他必須在註冊之前向服務法院院長提出計畫,說明他想去哪個學校就讀、哪個科系、以及他打算修哪些與刑法審判相關的科目。只有在獲得院長的核准之後,他才能夠進行公假進修。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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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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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課程之限制) 從事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至大學院校或研究所進修與司法業務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