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心得報告等之提出時間) 法官從事本要點所定之進修或考察,應於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心得報告(封面格式如附件二)及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規定,法官在完成進修或考察後的三個月內,應該提出心得報告和相關證明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