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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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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覆給假之禁止) 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參加各項與司法業務有關之會議或依同點第三款參加實地考察,給公假者,在原核給公假使用完畢前,從事該等活動,均計入原核給公假,不另行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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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進行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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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重覆給假之禁止) 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參加各項與司法業務有關之會議或依同點第三款參加實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