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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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覆給假之禁止) 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參加各項與司法業務有關之會議或依同點第三款參加實地考察,核給公假者,在原核給公假使用完畢前,從事該等活動,均計入原核給公假,不另行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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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進行釋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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