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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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公假之計算) 依本要點使用公假者,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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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法官申請公假在職進修及考察審核注意事項第 8 條,使用公假的期間應至少半日。其中,這項規定依法院的審核注意事項而定,目的是確保法官在享受公假期間,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在職進修或考察。由於這項規定是針對法官申請公假的情況,因此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法規及行政規定才能給出準確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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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