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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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配置辦理懲戒事件書記官 (以下簡稱書記官) 應於收受懲戒事件後五日內將原送懲戒文件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通知其應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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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第 3 條第三款的規定,當本會收到懲戒事件後,書記官應在五日內將原始的懲戒文件副本送達給被付懲戒人,並通知其應在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
- 懲戒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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