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書記官於收到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後,應即將本事件案卷送審查委員審查。被付懲戒人逾前項期間未提出申辯書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書記官在收到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後,應立即將該案卷送給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如果被付懲戒人在前述期限內未提出申辯書,同樣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為台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第11條,該規定明確了書記官收到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後應將案卷送審查委員審查的步驟。 舉例來說,如果書記官在收到被付懲戒人的申辯書後未立即將案卷送審查委員審查,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 書記官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