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配置原則: (一) 法官以辦理全股及五分之四股案件者優先配置助理一名,如有多餘助理視員額情形分配之。 (二) 法官助理人力不足時,得視各法官助理工作量調整配置。 (三) 各庭庭長對於配屬於該庭之法官助理應注意人力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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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置原則: (一) 法官以辦理全股及五分之四股案件者優先配置助理一名,如有多餘助理視員額情形分配之。 (二) 法官助理人力不足時,得視各法官助理工作量調整配置。 (三) 各庭庭長對於配屬於該庭之法官助理應注意人力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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