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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5 年 06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依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要點」第一點規定特訂定本執行注意事項。

二、配置原則: (一) 法官以辦理全股及五分之四股案件者優先配置助理一名,如有多餘助理視員額情形分配之。 (二) 法官助理人力不足時,得視各法官助理工作量調整配置。 (三) 各庭庭長對於配屬於該庭之法官助理應注意人力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三、管理 (一) 法官助理為庭長、法官之助手,辦理法定工作,並承庭長、法官之命與書記官聯繫。 (二) 法官助理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及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之指揮監督。但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得因業務需要,授權由股長管理。 (三) 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另分民、刑事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其下依業務需要,各分設小組若干,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務。前項助理長、組長、小組長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助理長由院長指派,其餘人員由助理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法官助理請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該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五) 法官助理每月五日前應依計點標準填妥工作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所填載之工作內容應以電子檔或書面方式作備份,供次月研考科抽查。

四、考: (一) 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辦理考核結果調整報酬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一階。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不晉階。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 (二) 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於二月一日以後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辦理考核,其結果如有不適任情形者,不予續聘。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及聘用契約辦理。

六、本執行注意事項經奉 司法院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