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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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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 (一) 法官助理為庭長、法官之助手,辦理法定工作,並承庭長、法官之命與書記官聯繫。 (二) 法官助理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及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之指揮監督。但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得因業務需要,授權由股長管理。 (三) 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另分民、刑事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其下依業務需要,各分設小組若干,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務。前項助理長、組長、小組長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助理長由院長指派,其餘人員由助理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法官助理請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該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五) 法官助理每月五日前應依計點標準填妥工作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所填載之工作內容應以電子檔或書面方式作備份,供次月研考科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法官助理在管理方面有以下要求: 一、法官助理為庭長、法官之助手,負責執行法定工作,並與書記官聯繫。 二、法官助理應服從庭長、法官以及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的指揮和監督。然而,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可以因業務需要而授權給股長管理。 三、法官助理設有一位助理長,另外分成民事和刑事兩個組,每個組設有一位組長,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分設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都有一位小組長,共同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助理長、組長和小組長均為無給職的任務編制。助理長由院長指派,其餘人員由助理們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 四、法官助理請假事宜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的規定,如該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五、法官助理每月五日前應根據點標準填寫工作月報表,並提交給研考科審查。填寫的工作內容應以電子檔或書面方式備份,以供次月研考科進行抽查。 以上解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

  • 書記官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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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管理 (一) 法官助理為庭長、法官之助手,辦理法定工作,並承庭長、法官之命與書記官聯繫。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