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管理 (一) 法官助理為庭長、法官之助手,辦理法定工作,並承庭長、法官之命與書記官聯繫。 (二) 法官助理應服從配置庭長、法官及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之指揮監督。但民事、刑事紀錄科科長得因業務需要,授權由股長管理。 (三) 法官助理設助理長一名,另分民、刑事二組,各設組長一名,其下依業務需要,各分設小組若干,均設小組長一名,協辦行政事務。前項助理長、組長、小組長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助理長由院長指派,其餘人員由助理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法官助理請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該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五) 法官助理每月五日前應依計點標準填妥工作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所填載之工作內容應以電子檔或書面方式作備份,供次月研考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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