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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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 (一) 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辦理考核結果調整報酬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一階。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不晉階。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 (二) 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於二月一日以後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辦理考核,其結果如有不適任情形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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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關於考核的規定如下: 一、對於在本院所屬法院服務滿一年或每年一月底前到職的助理,應於聘用年度終了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根據得分分級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甲等:得分八十分以上。晉升一階。 - 乙等:得分七十分以上,但未達到八十分。不晉升階級。 - 丙等:得分不滿七十分。不予續聘。 二、對於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二月一日以後到職的助理,應在聘用年度終了前進行考核。如果考核結果顯示該助理不適任,則不予續聘。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3條第4項及第5條第1項修正》中提及了這項考核的規定。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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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