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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聘用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執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考: (一) 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辦理考核結果調整報酬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一階。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不晉階。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 (二) 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於二月一日以後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辦理考核,其結果如有不適任情形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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