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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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院在押或借提之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取聯之戒護工作安全,並防範進而發掘不法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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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 1 條,是指為了保障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的通訊安全,並且預防濫用通訊而發生不法案件,所制定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以下是一些相關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該判決針對通訊監察的法律規定做出解釋,認為通訊監察是一項具有侵入性的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並經過適當的程序,才能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的證據。因此,在實施這項管制措施時,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法律的正當性和人權的保護。 以上是對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1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
- 借提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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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