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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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押或借提之被告於必要時得當庭以書面 (如附件,一式三聯) 向承辦法官聲請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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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2條 第二項規定,在押或借提之被告若有必要,可以當庭以書面方式向承辦法官聲請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聯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2018年6月15日修正)
- 借提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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