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本院在押或借提之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取聯之戒護工作安全,並防範進而發掘不法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5.02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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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押或借提之被告於必要時得當庭以書面 (如附件,一式三聯) 向承辦法官聲請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聯絡。
三、承辦法官對前項申請應考量在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情事及參酌是否確為訴訟之必要,以為准否之依據。
四、法官許可前項申請後,承辦書記官應將申請書第一聯附卷,第二、三聯送候審室法警辦理。
五、在押被告使用電話對外聯絡以一通為限,通話時間大臺北地區三分鐘,其他地區一分鐘。
六、法警應依申請表第二聯所載電話號碼播接電話,確定接聽人身分後交在押被告通話,並應在場監管、錄音及紀錄通話重點。防範勾串偽證及其他不法情事,如發現有不當 (法) 情事或與通話不符者,應即當場制止通話行為。
七、法警依規定填載前項紀錄後,應將該申請表第二聯送回承辦股書記官附卷,將第三聯陳送書記官長核閱,並會知政風室,如有意圖脫逃、妨害司法信譽或其他不法事件等重要事項,亦得隨時陳報。
八、法警室應遴選品德操守良好、正直機警負責之同仁,執行本要點工作。
法警因執行本要點之工作而能發掘或阻卻不法者,從優獎勵;其怠忽職責,致生危害者,從嚴懲處。
九、本要點奉院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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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5.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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