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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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警室應遴選品德操守良好、正直機警負責之同仁,執行本要點工作。 法警因執行本要點之工作而能發掘或阻卻不法者,從優獎勵;其怠忽職責,致生危害者,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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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了執行該工作的法警的要求。根據該條,法警室應該挑選品德良好、正直且機警負責的同仁來執行這項工作。如果法警執行這項工作,能夠發現或阻止不法者,則應給予從優獎勵;而如果法警忽略職責,導致產生危害,則應該從嚴懲處。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囚禁的被告在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時的安全和秩序。可據此解釋,該實施要點第8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警的品德和職責履行,並蒐集證據以防止任何不法行為。
- 怠忽職責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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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