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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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警依規定填載前項紀錄後,應將該申請表第二聯送回承辦股書記官附卷,將第三聯陳送書記官長核閱,並會知政風室,如有意圖脫逃、妨害司法信譽或其他不法事件等重要事項,亦得隨時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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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要求法警填載申請表後,將第二聯送回承辦股書記官附卷,並將第三聯陳送書記官長核閱并會知政風室。如果發現有意圖脫逃、妨害司法信譽或其他不法事件等重要事項,也可以隨時陳報。 這條規定確保了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的管制措施得到適當的監督和記錄。根據我所能尋找到的資料,有關這一規定的具體執行情況或相關案例,我暫時沒有找到具體的資料。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意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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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