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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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警應依申請表第二聯所載電話號碼播接電話,確定接聽人身分後交在押被告通話,並應在場監管、錄音及紀錄通話重點。防範勾串偽證及其他不法情事,如發現有不當 (法) 情事或與通話不符者,應即當場制止通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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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法警在應依照被告提出的申請表第二聯所載電話號碼进行电话播接之後,应确保接聽人身份后将电话递交给在押被告进行通话,同时在场进行监管并记录通话要点。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通作假或其他非法行为,并在发现任何不当行为或与通话不符之事情时,应当立即制止通话行为。 依照法律資料庫Judicial Yuan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公布的《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该法规第6条规定了法警在给被告提供候审室电话通讯的控制措施。根据该规定,法警应按照被告提交的申请表上所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转接,并在确认接听人身份后将电话交给在押被告进行通话,同时在场监管、录音并记录通话的重点。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通作假和其他非法行为,并要求在发现有不当行为或与通话不符的情况时立即制止通话行为。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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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