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6

快速跳轉

六、法警應依申請表第二聯所載電話號碼播接電話,確定接聽人身分後交在押被告通話,並應在場監管、錄音及紀錄通話重點。防範勾串偽證及其他不法情事,如發現有不當 (法) 情事或與通話不符者,應即當場制止通話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法警在應依照被告提出的申請表第二聯所載電話號碼进行电话播接之後,应确保接聽人身份后将电话递交给在押被告进行通话,同时在场进行监管并记录通话要点。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通作假或其他非法行为,并在发现任何不当行为或与通话不符之事情时,应当立即制止通话行为。 依照法律資料庫Judicial Yuan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公布的《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该法规第6条规定了法警在给被告提供候审室电话通讯的控制措施。根据该规定,法警应按照被告提交的申请表上所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转接,并在确认接听人身份后将电话交给在押被告进行通话,同时在场监管、录音并记录通话的重点。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通作假和其他非法行为,并要求在发现有不当行为或与通话不符的情况时立即制止通话行为。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法警應依申請表第二聯所載電話號碼播接電話,確定接聽人身分後交在押被告通話,並應在場監管、錄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