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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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法官對前項申請應考量在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情事及參酌是否確為訴訟之必要,以為准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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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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