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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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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法官對前項申請應考量在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情事及參酌是否確為訴訟之必要,以為准否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3條的問題。這是因為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及關於這一法規的內容。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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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承辦法官對前項申請應考量在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情事及參酌是否確為訴訟之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在押被告使用候審室電話對外通訊管制措施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