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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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時,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務署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 (二)進出口人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著作權證明或其他明顯足以認定著作權之文件。 前項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另附代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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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4條,當著作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的說明;(二)進出口人的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三)著作權證明或其他明顯足以認定著作權的文件。如果申請由代理人提出,則需要附上代理證明文件。 例如,著作權人可以提交侵權物品的照片或描述侵權事實的文件作為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提供進出口人名稱、貨名等詳細的資料如航機航次、貨櫃號碼等可以幫助海關確定特定進出口貨物。另外,著作權證明或其他相關的文件如註冊證書、授權文件等可以作為著作權證明。如果使用代理人,則需要提供代理證明文件。
- 著作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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