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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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律師閱卷) 律師閱卷時,卷證索引得抽出。但卷證索引有加註爭點者,應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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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 11 條,律師在閱卷時可以抽出卷證索引。不過,如果卷證索引上有加註爭點的情況,則應該仍保留在卷證內。
- 爭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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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