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有效管理卷證資料,方便查閱,並簡化文書目錄之製作,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22
廢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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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範圍)
民事事件暫以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新收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事件,為試行範圍。
刑事案件暫以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收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案件,為試行範圍。
三 (前置作業)
民事科分案人員,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對於訴訟事件,均應逐案於首頁裝訂透明塑膠袋。
刑事科分案人員,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對於訴訟案件,均應逐案於首頁裝訂透明塑膠袋。
四 (製作者及分工)
第二點之案件,本審卷之卷證索引由書記官製作,其餘各卷宗之卷證索引均由法官助理依配屬法官或庭長之指示製作。
前項以外之新收及未結案件之卷證索引,均由法官助理依配屬法官或庭長之指示製作。
五 (製作之方法)
卷證索引應以本院資訊室所安裝之「卷證索引」程式製作並列印之。但法官助理能以自備之軟體或程式製作與附件範例格式相同者,不在此限。
法官助理未使用「卷證索引」程式製作者,應將製作之案件存檔備用。
法官或庭長亦得安裝「卷證索引」程式。
六 (類別區分規則)
卷證類別,主目錄區分如左:
(一) 民事事件:原告方面、被告方面、職權調查方面、參加人 (為原告) 、參加人 (為被告) 、主參加。
(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筆錄、被告筆錄、人證筆錄、書狀、其他證據。(三) 目錄以下之各卷證類別區分,由承辦股法官或庭長指示書記官或法官助理製作。
七 (格式)
卷證索引格式,民事事件如附件一,刑事案件如附件二。
八 (附卷之份數)
書記官及法官助理製作之卷證索引,均應列印二份置放於本審卷首頁之塑膠袋內。
九 (列印附卷之時間)
第二點之案件,關於本審卷之卷證索引,書記官至遲應於行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前整卷送審判長閱卷時,列印卷證索引置放於塑膠袋內,以供法官或庭長應用。
法官或庭長得隨時請書記官提供前項之卷證索引,書記官應配合辦理。
十 (卷證索引之更新)
卷證索引如有更新,應將舊卷證索引抽換,以更新後之卷證索引存放卷內。
十一 (律師閱卷)
律師閱卷時,卷證索引得抽出。但卷證索引有加註爭點者,應抽出。
十二 (送上訴)
附卷證索引之案件送上訴時,書記官應於本審卷宗首頁之透明塑膠袋內放置卷證索引一份,另一份裝訂於卷尾。
十三 (補充事項)
關於卷宗之發送,除本要點特別規定外,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 (實施日期)
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2.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