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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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範圍) 民事事件暫以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新收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事件,為試行範圍。 刑事案件暫以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收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案件,為試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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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2條是指在臺灣高等法院進行的訴訟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的試行制度。該條規定了該制度的案件範圍。根據該條,民事事件的試行範圍是從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新收得的上訴第三審訴訟事件。而刑事案件的試行範圍是從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收得的上訴第三審訴訟案件。 範例: 民事事件試行範圍的一個可能的例子是一個民事上訴案件,該案件在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或之後被臺灣高等法院收到,並進入了上訴第三審階段。 刑事案件試行範圍的一個可能的例子是一個刑事上訴案件,該案件在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或之後被臺灣高等法院收到,並進入了上訴第三審階段。
- 上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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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