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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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置作業) 民事科分案人員,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對於訴訟事件,均應逐案於首頁裝訂透明塑膠袋。 刑事科分案人員,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對於訴訟案件,均應逐案於首頁裝訂透明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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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3條,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刑事科分案人員對於訴訟案件應逐案於首頁裝訂透明塑膠袋。例如,一份刑事訴訟案件的卷宗在裝訂時需將首頁放入透明塑膠袋中。這項措施的目的是方便辨識及保存訴訟案件的文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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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