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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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製作者及分工) 第二點之案件,本審卷之卷證索引由書記官製作,其餘各卷宗之卷證索引均由法官助理依配屬法官或庭長之指示製作。 前項以外之新收及未結案件之卷證索引,均由法官助理依配屬法官或庭長之指示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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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4條的規定,卷證索引的製作由相應的人員負責。具體來說,對於第二點案件,卷證索引由書記官製作。而對於其他卷宗,則由法官助理根據分配給他們的法官或庭長的指示來製作卷證索引。至於新收取的案件或未結案件的卷證索引,也是由法官助理根據分配給他們的法官或庭長的指示來製作。根據此條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國內法院中實際進行卷證索引製作的案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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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