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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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製作之方法) 卷證索引應以本院資訊室所安裝之「卷證索引」程式製作並列印之。但法官助理能以自備之軟體或程式製作與附件範例格式相同者,不在此限。 法官助理未使用「卷證索引」程式製作者,應將製作之案件存檔備用。 法官或庭長亦得安裝「卷證索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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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卷證索引應以台灣高等法院資訊室所提供的「卷證索引」程式進行製作並列印。但法官助理可以使用自備的軟體或程式,只要其製作的索引格式與附件範例相同即可。如果法官助理未使用「卷證索引」程式進行製作,則應將製作好的索引存檔作為備份。此外,法官或庭長也可以安裝「卷證索引」程式進行索引製作。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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