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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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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卷證索引之更新) 卷證索引如有更新,應將舊卷證索引抽換,以更新後之卷證索引存放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10條,卷證索引如有更新,應將舊卷證索引抽換,以更新後之卷證索引存放卷內。 以下示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 案例:在一起刑事訴訟中,原審法院於審判期間更新了卷證索引,根據該法條要求,法院應將舊的卷證索引替換為更新後的索引,並將更新後的卷證索引存放在案卷內,以確保索引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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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卷證索引之更新) 卷證索引如有更新,應將舊卷證索引抽換,以更新後之卷證索引存放卷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