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 (卷證索引之更新) 卷證索引如有更新,應將舊卷證索引抽換,以更新後之卷證索引存放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10條,卷證索引如有更新,應將舊卷證索引抽換,以更新後之卷證索引存放卷內。 以下示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 案例:在一起刑事訴訟中,原審法院於審判期間更新了卷證索引,根據該法條要求,法院應將舊的卷證索引替換為更新後的索引,並將更新後的卷證索引存放在案卷內,以確保索引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