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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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列印附卷之時間) 第二點之案件,關於本審卷之卷證索引,書記官至遲應於行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前整卷送審判長閱卷時,列印卷證索引置放於塑膠袋內,以供法官或庭長應用。 法官或庭長得隨時請書記官提供前項之卷證索引,書記官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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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宗卷證索引代替文書目錄試行要點第9條,該條款規定了列印附卷的時間以及卷證索引的使用。根據該條款所述,書記官應在行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前整卷送審判長閱卷時,將卷證索引列印並置於塑膠袋內,以供法官或庭長使用。法官或庭長在需要時可以隨時請書記官提供卷證索引,而書記官則應配合辦理。 舉例來說,當一起刑事案件的審判進行到行言詞辯論階段,審判長需要閱讀卷宗並查找相關文件時,書記官應將卷證索引列印並放入塑膠袋內,方便審判長使用。審判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需要查找卷宗內的文件,可以隨時請書記官提供卷證索引,而書記官則應協助辦理相關事宜。這樣的安排可以有效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確保審判過程中的資料查閱正確無誤。
- 書記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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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